top of page
Untitled design (2).png

馮氏總會新章程
(2020)

第一章
总纲

第一条 定名 
本会为馮氏總㑹。

第二条 会址 
本会自置业在新加坡实龙岗路门牌554/554A邮区218173。

第三条 宗旨
本会以弘扬馮姓文化;联络宗亲,促进会员感情,及筹策公益慈善为事业。

第二章
会员

第四条 资格
凡新加坡公民之宗亲,不分性别,品行端正,能遵守本会规章,年龄十八岁及以上,只要身心健康均能申请为会员;宗亲的配偶或在本地居留的宗亲也能申请成为准会员。 

第五条 入会
志愿具有第四条资格申请入会列下:
    1. 凡参加本会成为会员,须由会员介绍,并将居民证依照中英文填
       在申请书,而后经理事会批准,会长签名,交清入会费60元,才
       能成为永久会员。 
    2. 宗亲配偶自动成为准会员。海外宗亲准会员要提出申请,经批准
       后,交清入会费60元,才能成为准会员。

第三章
义务

第六条 会员
会员与准会员应遵守总会章程,协助发展会务,弘扬馮姓文化,介绍新人入会。

第四章
权利

第七条 权利 
会员得享受权利办法如下:
    1. 成为会员一年后,有选举和被选权。
    2. 会员可以参与总会的各种活动。
    3. 成为会员一年后,其子女可以申请总会的勤学奖励金。
    4. 会员喜庆事宜有权租用会所,但须本会许可,并需按时价付费。

第五章
组织 

第八条 系统 
本会组织如下:
    1a. 执行理事委员会以十八人组织之。
    1b. 监察理事委员会以三人组织之。
    2. 信托委员名额不得超过四人或少过两人。
    3. 会员不限人数。

第九条 执行理事
设各部委员如下:
    1. 会长,正一副二
    2. 秘书,正一副二
    3. 财政,正一副二
    4. 文教,正一副二
    5. 福利,正一副二
    6. 委员,三位 

第十条 监察理事
设各部委员如下:
    1. 监察长一人
    2. 监察委员两人

第十一条 组织系统
会员大会 稽核 理事会 信托组 监察会 执行会 会长 秘书部 财政部 文教部 福利部 委员。

第六章
职权

第十二条 权威 
本会最高机构为会员大会, 其职权如下: 
    1. 采纳或否决会员, 理事会与监察会提案及报告。 
    2. 罢免不法损害本会之会员与义务委员。 
    3. 接受财政之全年财务报告, 接受理事会报告及会员提案。 
    4. 修改章程, 购置或变动产业。 
    5. 执行本会事务, 各部正部长有缺席时, 则副代之。

第十三条 信托人
本会如置有不动产, 则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, 惟信托人须签订受委证书方可。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辞职,如有逝世或精神病患或长期迁离本国逾一年之久者,则将被认为经意辞职。如信托人因行为不检以致不适继续任本会信托人之职,则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,由大会将其信托人地位取消,然后另选他人以承其缺,信托人名额最少两人,最多四人。召开会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某信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,须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于会所之内,俾众周知,大会议决后须将决案呈报社团注册官请其批准。

第十四条 查核 
由理事会委任二人为本会查账员,该两查账员不得兼任本会理事,其任期定为两年,期满不得连任。查账员负责查核本会每年账目。

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
理事会有权委任德高望重,又热心支持总会之宗亲为名誉会长。

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 
理事会职责权如下:
1. 施行会员与义务理事会之议决案,代表本会对内外事务。
2. 召集各种会议,发展及促进会务。
3. 编造预算及决算案,处理本会之产业权。 

第十七条 监察理事会
监查会其职权如下:
1. 审查会务进行。 
2. 弹劾谬误行为。

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
其委员各部之职权如下:
    1. 会长:执管正印,综理策划发展,保管及签重要文件,召集会员
       大会,主持各种会议,签署银行事务,必要时为本会对外代表
       权。
    2. 秘书:协助会长,负责执行议决案,召集常月会议,签发文件及
       银行支票,监督数目及各种出入单据,秘书倘提款时,由财政发
       给支票,须经本会会长,秘书,财政三人中的两人签押才有效,
       所有收支单据经秘书签署方为有效。协调交际事务,副秘书负责
       会议记录。 
    3. 财政部:专理本会出纳款项。签管银行支票,如收到款项及达月
        底全数结清存入指定银行过账。需要提款时,由秘书签署方为有
        效,提呈月结表及全年财务报告,以备开会时书面分发报告。手
        头现金一个月不可超过一千;三千元以上的支出须理事会通过。
    4. 文教部:主理文化发展,协助各部文化活动。 
    5. 福利部:代表本会内外联络感情,调解瓜葛事情等。康乐活动和
        会员福利事务;会员白事事宜。
    6. 委员部:协助本会发展事务,督率各别工作人员。

第十九条 监察委员
制裁会员或各理事犯会规,执行第十七条之职权。

第七章
会议

第廿条 分类
本会召集各种会议分类如下:
    1. 常年会员大会
    2. 会庆纪念大会
    3. 选举会员大会
    4. 临时特别会员大会
    5. 理事委员会
    6. 临时特别理事会

第廿一条 大会
常年会员大会每年在三月三十一日之前举行,由理事会提前两星期发出通告各会员召集之。
    1. 大会出席人数以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为法定人数。其决案之
       时,由出席位超半数同意为通过。 
    2. 开会时如不足法定人数,则应延会30分钟。届时若仍不足法定
       人数,则出席人数不论多寡即可算为法定人数,照常开会。 

第廿二条 临时大会
特别大会应有充分理由列在案召集,并仍须照常年会员大会之出席数量为法定人数,倘若出席人数不足时则取消召开之。
    1.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,得召集之。
    2. 若有四分之一的会员签署请求得召集之。但须交理事会许可
        为合理。 

第廿三条 理事会议 
理事会议须灵活择定期举行之,并于一星期前发函通知。
    1. 理事会出席人数以一半为法定人数。
    2. 若人数不足,会议延迟半小时,当重召开会议论。
    3. 遇特别事故,可召集临时特别会议。
    4. 附表决案时,以超半数同意为通过。若票数相当,则由会长
        作最后定裁。

第八章
选举

第廿四条 投选理事 
会员开选举大会办法如下:
    1. 凡资历一年以上的会员有选举权,被选权,复决权。
    2. 本会发出全体会员名录,以便会员用符号及签名投选之。
    3. 首先公选总监察一名,唱票,监察,记录若干名。
    4. 得票最多者为当选人,如票数相同,由会长或监票员抽签决定
        之。
    5. 本会由开选日起在一星期内通知当选人,以征求当选人同意接
        纳。

第廿五条 复选职委
    1. 理事以投选方式决定各部职委。
    2. 各部职委以票数最多者为正,票数少者为副。
    3. 公举名誉会长,由大会主持者安排敬敦函,致函通知一星期内
        决定。
    4. 一个月内择日举行就职仪式。

第九章
任期

第廿六条 信托人 
产业信托人之职永久性,遇其自动辞职、逝世或特别事故由下次大会另选之。

第廿七条 理事期限
每年职委员名单与年结表送交社团注册官,理事任职为两年期,正会长,正财政只能连任两届。

第十章
庆贺

第廿八条 会庆 
本会在公元一九五一年八月份成立会所注册,至一九六零年八月八日政府批准后称为<總㑹>,即定为会庆纪念日,庆祝仪式由理事会决定。

第廿九条 应酬 
任何注册社团贺仪费由理事会议决,由理事代表出席祝贺。 

第十一章
经费

第卅条 经费来源 
本会基金为动产,以入会费,乐捐或租金收入为经费,若特殊事故,由理事会议决,方向会员筹募之。

第卅一条 开支
本会总收入之款项,每月结清,存储银行。除公费之外,不得移作会员借为他用。

第十二章
退会

第卅二条 退出
如有退出会籍者,必须清理其义务权利,亦要书面交理事会核准,方算正式手续;同时不再享有冯氏组织之权益 。

第十三章
禁例

第卅三条 禁例
    1. 任何方式之赌博,如玩牌九,打麻雀等。不论有赌注与否,概
       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。 至于赌具鸦片烟具与不正当人物亦在禁
       止之例。
    2. 本会公款不得用于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。
    3. 本会不得图谋限制工商业或物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加以干预,
        亦不得从事职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。
    4. 本会不得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,委员会,会员等名义开设彩
        票,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,一律均在禁止之例。 
    5.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,亦不得将会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。

第十四章
修改章程

第卅四条 程序
各会员认为不满手续如下:
    1. 任何会员如有対本会有不满之处,可用书面说明请求理事会或会
       员大会处理。
    2. 本会规章如有未臻完善之处,可召集特别大会商议,经四分之
        一的全体会员同意删改为合理,签名删改后,仍须交会员大会
        通过,呈上政府注册官批准后生效,或章程没有明文规定而发
        生问题,其处理办法则由理监会秉公裁决之。

第十五章
解散 

第卅五条 解散
如欲解散时,将向全体发出理由书,召集会员大会,由会员出席或投函签名表态。若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同意解散,仍须于十四天内呈上政府注册官裁决,倘本会决定解散时,将本会一切合法之债务全数清还,所余之款,则全数捐赠政府公益或慈善机构。 

© 2026 新加坡馮氏總會

bottom of page